“以”字表示动作、行为所用或所凭借的工具、方法及其他,可视情况译为用拿凭借依据按照用(凭)什么身份等。例如:以故法为其国与此同;“以”字起提宾作用,可译为把。例如:秦亦不以城予赵,赵亦终不予秦璧;“以”字用作连词,用法和而有较多的相同点,只是不能用于转折关系。
“以”字在文言文中的用法(一)“以”字表示动作、行为所用或所凭借的工具、方法及其他,可视情况译为用拿凭借依据按照用(凭)什么身份等。
(二)“以”字起提宾作用,可译为把。
(三)“以”字表示动作、行为产生的原因,可译为因由于。
(四)“以”字引进动作、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处所,用法同于,可译为在从。
(五)“以”字表示动作、行为的对象,用法同与,可译为和跟;有时可译为率领带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