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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及范文

时间:2020-10-14 23:51:51

  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及范文

  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,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。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及范文,欢迎阅读。

 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

 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,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,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:

  1.题目:

 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,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,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。

  如: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

  对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

  2.首部

 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。

  如:XX市公安局XX分局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、XX市XX区人民法院。

  其次,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,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,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、证据及相关法律,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,供贵院(局)参考。

  3.案件事实部分

 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,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,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:

  (1)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

  (2)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

  (3)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,如: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,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。

 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、简明扼要,严格按照犯罪构成、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,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。

  4.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

 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,后对量刑发表意见。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:

  (1)无罪的意见: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:

 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,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、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、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。

 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,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。

 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(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,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)。

 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,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。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,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,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。

  (2)罪轻意见:

 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,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,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、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,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,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。

 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,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,应写明是否有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处罚的情形,是否有自首、立功、从犯等情形,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。

  5.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

 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,表明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,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。

  6.总结陈述

 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,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,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。

  如:综上所述,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,本律师认为(A不构成XX犯罪,B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,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,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,不具有社会危险性,能够保证诉讼)。建议以上法律意见,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!

  辩护人:XX,XX律师事务所

  年 月 日

  最后,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,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,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,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。

 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

  xx县人民检察院、尊敬的检察官:

 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,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。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,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,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,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,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,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:一、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;二、如果本案提起公诉,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。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:

  一、首先,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。

  1.盗窃数额低,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。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,价值不高。

  2.被盗物品已追回,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。

  3.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,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,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。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第二款: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,但情节轻微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`,可不作为犯罪处理:2.全部退赃、退赔的。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。

  二、其次,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。

  1.xx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,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,认罪态度好,坦白的比较彻底。

  2.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的规定,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  3.xx是从犯,具有法定的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。

 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,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,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、次要作用。提出犯意的不是他,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,是从犯。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
  4.xx无犯罪前科,系初犯。

  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,一贯表现良好,从主观上来讲,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,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、法律意识淡漠,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,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。

  5.xx具有悔罪表现,愿意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。

  综上,辩护人认为x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、犯罪情节轻微、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,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对其可以不予起诉、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。

 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,非常感谢。

  辩护人:xxx

  20xx年xx月xx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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